当前位置:首页 > 业内动态
  •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成立《药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宣讲团的通知
  • 2019-10-28 发布        浏览次数:2371
  •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,局机关各司局、各直属单位:
      《疫苗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》分别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、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为加强《药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,国家药监局决定组建《药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宣讲团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    
      一、目的和意义
      《药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,是当前药监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,需要有专门的宣讲力量予以充分保障。组建《药品管理法》《疫苗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“两法”)宣讲团,是国家药监局全面加强“两法”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措施。宣讲团组成人员,长期研究药品监管政策,深度参与“两法”制修订,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。发挥宣讲团成员作用,深入宣传解读“两法”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,对大力推进“两法”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,提高政府责任意识、监管部门法治意识、企业主体意识、公众参与意识,具有重要意义。
      二、宣讲团组成人员
      (一)宣讲团团长
      徐景和    国家药监局副局长
      (二)宣讲团副团长
      袁  杰   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
      刘  沛    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
      王  平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
      袁  林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
      (三)宣讲团成员(按姓氏笔画排序)
      于江泳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三级调研员
      王晨光    清华大学教授
      白   鹤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三级调研员
      任永忠    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
      刘继红    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处长
      李   芳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二级巡视员
      李国庆    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一级巡视员
      李慎秋   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
      杨   悦    沈阳药科大学教授
      吴利雅    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
      沈   琦    中检院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
      宋华琳    南开大学教授
      张  涛   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
      张  伟    药典委原秘书长
      张桂龙   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
      邵   蓉    中国药科大学教授
      罗   杰    高研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
      周   乐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处长
      胡颖廉    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教授
      唐民皓    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
      崔   浩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副司长
      常卫红    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一级调研员
      (四)宣讲团联络人
      程小芳    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一级主任科员
      三、宣讲团主要任务
      国家药监局“两法”宣讲团的主要任务是为中央有关部门、省级地方人民政府、重要行业协会等讲授“两法”。
      四、工作要求
      (一)宣讲团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“两法”工作安排,开展系列宣讲和巡回宣讲等活动,深入解读“两法”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内容。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,要深刻认识普法宣传活动对于“两法”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,严格按照药品安全“四个最严”的要求,坚持统一性,忠实于法律原意,严格按照立法原意进行普法;坚持准确性,对两法新制度、新概念深入理解、准确表达;坚持权威性,向普及宣传对象发出权威声音。
      (二)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,要严格遵守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上讲台管理办法》以及相关纪律要求,履行请示报告制度。面向国家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讲,宣讲师资由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从宣讲团中统一调配安排。
      (三)普及宣传活动如需要录制网络授课课件的,由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和宣讲团成员本人协商同意后录制,课件知识产权归国家药监局所有。
      (四)各地区、各单位要积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,提高宣贯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面向地方人民政府、监管部门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、行业协会、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,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。各地区、各单位要充分发挥“两法”宣讲团和宣贯师资作用,与本单位普法宣传工作密切结合,鼓励优先使用本地宣贯师资开展宣贯工作。拟邀请国家药监局宣讲团成员宣讲的,原则上提前10天与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沟通。


  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
    2019年10月23日